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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对股权转让有异议,能否要求确认据此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摘要: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的普遍方式,它直接关系到大多数股东、公司本身和市场交易相对人(即其他市场主体,如其他公司、团体、个人)的利益。我国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较1993年通过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旧《公...
摘要: 【摘要】 本文在考察司法实践和比较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分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全文共分为三部分。首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条件及其适用进行了分析,讨论了同意条款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问题。...
摘要: 股东优先购买权,系指除股权转让人以外的其他股东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转让的股权的权利。[1]股东优先购买权具有法定性。我国《公司法》第72条第3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
摘要: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该条规定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