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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破产前一年内对外担保可能被撤销破产前一年为旧债设抵押应撤销
破产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为旧债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典当行为?
摘要: 破产债权人无疑是破产事件悲剧的主角。债权人是不幸的,因为债务人破产至少意味着其债权的部分落空,有时其债权的受偿率甚至是零或者负数。[1]债权人也是最为脆弱、最容易受到伤害的,他们虽然在名义上享有受益人的地位,但同时又被剥夺了破产事务的管理...
摘要: 【内容摘要】对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所规定的追加物保撤销权,在理解和适用时不应局限于法条的字面意思,而应基于其立法目的予以实质把握。实务中出现的诸如通过“借新还旧”对既存债务予以清偿并同时对新债务设立物保,债务人以自有财产向原本没有反...
摘要: 当代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以企业集团、关联企业为中心进行发展。关联企业带来的规模经济效益有着单一企业不可比拟的优势,能够较好地促进企业规模经营,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但是其对社会经济产生的负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在破产法领域,传统破产...
摘要: 破产撤销权,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债权人或损害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列举了涉及债务人财产的5种可撤销行为,第32条规定了对债务人个别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