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首次登录将自动为您注册注册即同意《东方法律平台服务条款》
第二十九条 【兄姐与弟妹】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送养的孩子想要回怎么办?
摘要: 2006年12月,原告将自己的女儿送给被告收养,但双方没有办理收养登记。被告收养后即帮小孩上了户口。2011年5月4日原告起诉要求确认他们之间的收养行为无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是否应确认该收养行为无效存在两种意见。
摘要: 收养法要求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兼备,这种“一刀切”的处理模式使为数众多的要件欠缺的收养关系无法获得法律的认可,由此造成法律与社会伦理的激烈冲突,司法也陷入左右为难的困境。针对收养关系“多元化”的现实,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