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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二十一条 【禁止关联交易】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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