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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判决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时,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 依据前款规定判决停止侵害的时间如果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在依法保护权利人该项商业秘密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判决侵权人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围内停止使用该项商业秘密。
跳槽后使用原公司客户名单信息,构成侵权
以未与客户实际发生交易为由,可以否定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成立吗?
摘要: 近年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逐年增多。2000年以来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678件,其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41件,审结38件。该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