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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执行内容不明等三种情形,执行法官如何应对?

2020.06.243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关键词:生效裁判 执行 内容不明 函询补正 法律文书

生效裁判是执行的基础,需要执行内容明确、具体。

从执行实践来看,由于对执行可行性、执行方式认知度等偏差,执行内容不明确情形偶有发生。为促进审执兼顾,遇到执行内容不具体、不明确时,可通过文义,函询等方式予以明确推动执行进程。

平阳法院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部门的衔接与配合,形成相互分工、相互协作的工作关系,为案件顺利执行创造有利条件,探索形成立审执兼顾经验。


案例

2016年12月,原告平阳某A公司与被告B签订《租赁协议书》,约定:B租赁A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某园区F幢1楼车间厂房,租期五年,自签订合同后两个月内起算租金,一年一付,每年到期日提前一个月支付;合同约定期内被告B不支付租金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018年11月,因B未按约定支付租金,A公司向平阳法院起诉。

2019年3月5日,该案作出判决:
一、解除原告A公司与被告B于2016年12月签订的《租赁协议书》;
二、被告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194054.79元;
三、被告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平阳县某园区F幢1楼车间约1000平方米左右厂房;
四、驳回原告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5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A公司仅申请要求B腾空涉案厂房。同日,法院向B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立案后,执行经办人实地查看涉案厂房时,发现该厂房未设置明显标注,无法确定“F幢1楼车间”的具体位置。

执行经办人首先约谈申请执行人即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让其提供详细的厂房平面图,并圈注涉案厂房具体位置。之后,执行经办人将上述调查材料书面函询原案件承办法官,由其作出补正裁定。根据补正裁定,法院作出腾空公告并张贴至涉案厂房处。被执行人慑于威慑后承诺腾房。该案得以执结。


实务总结

2019年以来,平阳法院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共发现涉及9件执行内容不明确案件。

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类:

1、执行内容表述不明

出现这类问题的案件有2件。如民事调解书主文中第二项载明C如履行执行依据第一项主文的义务时,D自愿放弃对C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此处已写明如被执行人按约履行放弃违约金的请求,但未写明如果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的承担后果以及如何计算违约金,这对后续执行产生一定影响。

2、内容指向性不明确

这种类型问题出现的情况共有5件。如调解书中载明交付特定物的,但对该物的特征等表述不够具体明晰。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当事人对“原物”存在分歧,后续较难执行。再如调解书中调解协议条文中“某年某月某日起可在某经营地行使探望权”,但经营地容易出现情况变化、状态变更等情况,对后续的执行亦会造成影响。

3、裁判项目出现技术性遗漏

此类问题共有2件。裁判项目的技术性遗漏主要是指事实已经过审理,有的已在判决说理中明示,但在裁判主文中未明确写明,如裁判主文中未载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判项等。

针对执行内容不明,实践中可以有以下做法:

一、当事人协商一致优先

强制执行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机构发现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先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斟酌执行依据中当事人的诉请、争议的焦点,以及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的情形,对当事人双方进行约谈、走访、调查等方式,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明确执行依据的具体内容。执行机构如果根据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以及其所调查的结果、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等能够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则可继续推进执行进程。

二、函询补正

在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前提下,执行机构可以与作出执行依据的主体进行沟通。由执行机构提请执行部门负责人审查确认后,发函询问作出执行依据部门承办人及合议庭成员意见,并限期其作出函复,规定期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如果审判部门同意执行部门的处理意见,则据以作出补正裁定。如果审判部门不同意执行部门的处理意见,则函复具体理由。

三、提请执行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以上方式仍难以明确的,则提交执行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处理办法与明确相关内容。仍无法解决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监督程序。法院定期召开各条线专业法官会议进行专题研讨,针对抚养权纠纷、财产腾空、特定物执行等类型案件,统一类案审执标准,强调明确执行内容,以便后续执行。对裁判结果可执行性进行专项评查,对难以执行的常态化通报。建立审执部门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增加理解。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执行机构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执行机构可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

执行内容不明确的生效法律文书是上级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应当层报上级法院执行机构,由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向审判部门征询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上级法院的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

执行内容不明确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其他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可以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执行机构发函,由该法院执行机构向审判部门征询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执行机构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

来源:浙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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