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九民纪要》 公章 合同效力 审查 责任
公司印章这个词最近颇具话题性,前有当当网李国庆“抢公章”事件,后有腾讯公司和老干妈公司的跨界大瓜。
1 印者,信也
在人们传统、朴素的观念里,公司印章就是公司身份、意志的表达。
国人信“章”的观念根源于我国源远流长的印章文化。印者,信也。
印章在古代就主要用作身份凭证和行使职权的工具。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如今的法律体系里,公章的示信功能已有所减弱。
尽管上述两个事件都涉及公章,但公章本身对于事件的发展并不具有决定意义。
持有公章并不等于获得公司的控制权,合同上的公章系伪造也不代表公司必然免责。
2 不再唯“章”论
那么,在公司对外交往行为的效力认定方面我们为什么不再唯“章”而论呢?
从大的方面来说,法律规则的设计应当服务于人类社会发展的需求。就商事交易法律规则而言,其目标就在于构建陌生人之间的互信机制,确保陌生人之间亦能够实现大规模的灵活协作,从而推动社会进步。
我们试想一下,如果每签订一份合同都需要去核实对方公司所使用的公章,是否与其在公安、工商处备案的公章一致,交易成本会不会高到无法承受?
如果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以凭借其掌握的公章随意处置公司资产,为自己的个人债务买单,公司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如何维护?
3 “看人不看章”
为此,《九民纪要》中专门强调要确立
“看人不看章”的裁判思路,把审查重点放在交易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代表公司签字或盖章的行为人对公司相关事务享有代表权或代理权上,而非公章之真伪上。择其要者而言:
(1)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表权或代理权,即使公章为假,合同亦有效,公司应受合同拘束。一般而言,对代表公司签约的自然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进行核实,比判断公章的真伪方便得多,相对人也比较容易做到。
比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肯定是有权代表公司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原材料采购合同,应为有效,公章真假不重要。
(2)行为人越权代表或无权代理,相对人未尽必要审核义务,即使公章为真,合同亦无效,公司至多承担合同无效之责任。
对于某些特殊的事务,比如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公司法就规定谁也不能直接代表或代理,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在这种情况下,交易相对人签订相关合同前就负有审核公司是否已作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义务。
如果交易相对人不能证明其已尽必要审核义务,则即使合同上的公章为真,合同也会归于无效。
在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情况下,合同虽然无效,但由于公司是一个拟制主体,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机关,故公司原则上还是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后果。
但如果能够证明相对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或公司机关决议是伪造或变造的,那么公司对合同无效的责任也可以拒绝承担。
除了以上“真人假章”、“假人真章”的情况,实践中还经常出现“只有章没有人”的情况。
如果没办法通过“人”的要素来判断合同的效力,那是不是只要经过鉴定确认合同上的公章并非公司的备案公章,公司就可以免责呢?
不是!即使合同上加盖的公章并非公司的备案公章,但如果相对人能够证明公司曾使用过该枚非备案公章,或者公司在其他场合曾认可该枚非备案公章的使用效力,则公司亦应承担责任。
来源:上海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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