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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即便债务人实际知晓让与事实,也不能要求转让人通知自己

2020.08.12

关键词:债权转让 债务人 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遵义渝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公司、简传刚、杨小平保理业务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2016)最高法民申7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是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协议项下对受让人负有的一项合同义务,以使受让人获得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权利。债务人作为债权转让协议以外的第三人,无权要求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保理业务合同纠纷。

关于二审法院是否应责令中信银行发出债权转让通知的问题。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是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协议项下对受让人负有的一项合同义务,以使受让人获得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的规定,亦是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让人享有权利的角度,明确其起诉后,有权要求原债权银行配合查明通知事实或补充履行通知义务。债务人作为债权转让协议以外的第三人,并不享有该项请求权,且合同法规定债务人依据债权转让通知确定债权的归属,已经妥善保护了债务人的善意信赖和交易安定,因此债权人是否进行债权转让通知,无涉债务人的利益。本案中,《债权转让合同》第5.4条约定,为提高对所购债权的处置变现的效率,是否向相关债务人及担保人发出债权转让的书面通知,由转受让双方协商决定。此约定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其合法有效。中信银行有权选择不向债务人渝禾公司履行通知手续,渝禾公司主张法院应当责令中信银行履行通知义务,于法无据,其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商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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