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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同步进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重点解决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对原有保全的解除和恢复、破产撤销权诉讼之原告资格与被告范围、抵销权行使的方式、破产受理前基于债务人财产诉讼的审理或执行、破产受理后基于债务人财产诉讼的受理、破产受理后债务人衍生诉讼的管辖等若干程序问题,结合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了具体的解释。 本书对两部司法解释进行逐条释义,高度提炼了每条司法解释的条文主旨,准确概括了每条司法解释的规范目的,综合运用破产法、物权法、合同法、诉讼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制度和原理对司法解释的条文内容进行了深度解析。
破产债权人无疑是破产事件悲剧的主角。债权人是不幸的,因为债务人破产至少意味着其债权的部分落空,有时其债权的受偿率甚至是零或者负数。[1]债权人也是最为脆弱、最容易受到伤...查看全部
【内容摘要】对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所规定的追加物保撤销权,在理解和适用时不应局限于法条的字面意思,而应基于其立法目的予以实质把握。实务中出现的诸如通过“借新还旧”...查看全部
当代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以企业集团、关联企业为中心进行发展。关联企业带来的规模经济效益有着单一企业不可比拟的优势,能够较好地促进企业规模经营,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能...查看全部
破产撤销权,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债权人或损害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1...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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