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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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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聚众斗殴罪“相关的法律条文(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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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聚众斗殴情节一般的,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行为实施方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二级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级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3)聚众斗殴人数双方参与人数超过十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单方参与人数超过六人,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二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造成破坏交通秩序的,但尚未严重影响交通公共秩序的,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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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合或者交通要道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行为实施方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基准刑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其中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数达到二十人以上的,属于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二级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级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4)聚众斗殴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单方人数超过十人,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6)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01:28
  • 3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造成公私财物较大损失的; (3)聚众斗殴带有黑社会性质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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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4.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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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 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即: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逃离事故现场的)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具有“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重伤人数达到四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具有“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具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 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无力赔偿数额在30 万元基础上每增加10 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4)具有“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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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达到60 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具有“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2)具有“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情形的,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具有“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具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60 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无力赔偿数额在60 万元基础上每增加10 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5)具有本条第2 至5 款情形,又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形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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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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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4.有下列情形(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50%: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逆行、闯红灯、在人行道上发生交通事故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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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交通肇事后积极施救的;   (2)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00:13
  • 6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二级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级一人,增加四个月至七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00:43
  • 7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二级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级一人,增加四个月至七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二级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重伤一级一人,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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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二级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级一人,增加四个月至七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二级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重伤一级一人,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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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雇佣他人、接受他人雇佣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因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00:33
  • 10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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