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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行使采矿权而引发的民事争议。

法律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六条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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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采矿权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行使采矿权而引发的民事争议。

法律释义
在我国,依照法律规定,矿产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采矿权是国家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的用益物权制度。采矿权是指法人、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就特定地域的某一种或者几种矿产进行开采、利用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采矿权纠纷”
  • 1998-02-1226
    本条法律中与 “采矿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六条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 2
      第十一条 审批管理机关批准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后,应当及时通知原发证机关。
    • 3
      第十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减去已经进行勘查、采矿的年限的剩余期限。
  • 2017-06-2418
    本条法律中与 “采矿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探矿权、采矿权等矿业权纠纷案件,应当依法保护矿业权流转,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
    • 2
      第三条 受让人请求自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始日确认其探矿权、采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矿业权出让合同生效后、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颁发前,第三人越界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勘查开采,经出让人同意已实际占有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的受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3
      第四条 出让人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移交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受让人请求解除出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未达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或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吊销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矿业权出让价款,出让人请求解除出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4
      第五条 未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签订合同将矿产资源交由他人勘查开采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 1991-01-150
    本条法律中与 “采矿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五、钨、锡、锑矿产品及其冶炼产品(指钨精矿、低度钨、钨酸、仲钨酸氨、钨酸钠、钨粉、钨铁、三氧化钨、碳化钨、蓝钨、锡精矿、精锡、焊锡、锑精矿、硫化锑、精锑、氧化锑及其他锑品)和离子型稀土矿产品,分别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收购单位,实行统一收购。 钨、锡、锑矿产品及冶炼产品的国内销售,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统一管理。离子型稀土矿产品的国内销售,由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制定指令性计划,统一管理。严禁自由买卖。 开采其他矿产资源为主的矿山企业,对共生、伴生的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要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其矿产品应向指定的收购单位销售。 上列矿产品及其冶炼产品均作为一类出口商品管理,由经贸部会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制定出口计划,指定出口单位,并制定出口管理办法。出口计划报国家计委批准后由经贸部下达。出口许可证由经贸部根据出口计划按有关规定发放。严禁计划外出口,严厉打击走私贩私活动。
  • 1994-03-269
    本条法律中与 “采矿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五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和开采矿区范围,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 2
      第三十条 采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 (二)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三)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四)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采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2009-08-2715
    本条法律中与 “采矿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 1998-02-120
    本条法律中与 “采矿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4
    • 1
      第九条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采矿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210
    本书中与 “采矿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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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释义】
      在我国,依照法律规定,矿产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采矿权是国家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的用益物权制度。采矿权是指法人、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就特定地域的某一种或者几种矿产进行开采、利用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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