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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同步进度本案关注点: 矿业权合作合同履行中,矿业权人未放弃矿山经营管理,继续履行其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矿业权主体并未发生变更的,不构成矿业权变相转让,合作合同不受自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的法律限制。当事人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作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关注点: 采矿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当采矿权主体变动时,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也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转让合同无效。采矿权的承包合同,名为收取承包费,实为对价,将部分采矿权进行转让,实际承包经营中,受让人自主进行生产、销售、收益,这种名为承包实为采矿权转让的合同必须经过依法批准,未经批准即系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情形,这是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所以该承包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