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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2006年2月、3月原告作为货运代理人经办了两票货物的出口运输,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记载的经营单位、发货单位均为被告,原告完成运输中垫付运费及港杂费。
转委托受托人与原委托人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未经委托合同原委托人的同意,受托人转委托给第三人的,转委托受托人不能直接向原委托人主张权利而主张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