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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纠纷是指当事人在股票交易市场因股票买卖、转让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九条 股票交易必须在经证券委批准可以进行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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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股票交易纠纷是指当事人在股票交易市场因股票买卖、转让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证券交易,主要是证券买卖行为,在广义上,它是投资者之间以证券为标的进行买卖、质押、赠与、继承、设立担保等各种行为的总和。证券交易关系是投资者转让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证券而与其他投资者之间发生的交易关...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股票交易纠纷”
  • 1993-04-2215
    本条法律中与 “股票交易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二十九条 股票交易必须在经证券委批准可以进行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 2
      第三十六条 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不得损害国家拥有的股份的权益。
    • 3
      第三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4
      第三十九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证券业管理人员和国家规定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买卖股票,但是买卖经批准发行的投资基金证券除外。
  • 2018-10-26846
    本条法律中与 “股票交易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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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5
    • 1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份转让的场所】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2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的转让】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3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 4
      第一百四十一条 【特定持有人的股份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2006-05-060
    本条法律中与 “股票交易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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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 2007-04-050
    本条法律中与 “股票交易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3
    • 1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2014-08-3178
    本条法律中与 “股票交易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 2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 3
      第三十九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 4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 2005-09-040
    本条法律中与 “股票交易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第二十七条 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股票交易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771
    本书中与 “股票交易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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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6
    • 1
      【释义】
      在股票交易市场因股票买卖、转让等产生的纠纷称为股票交易纠纷。
    • 2
      【释义】
      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或抵押,是资本市场的长期信用工具。
    • 3
      【释义】
      股票的交易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来实现,股票交易市场是股票发行和流通的场所,是对已发行的股票进行买卖和转让的场所。一般地,股票市场可以分为一、二级,一级市场称为股票发行市场,二级市场称为股票交易市场。
  • 唐德华 高圣平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10-0189
    本书中与 “股票交易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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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06
    • 1
      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
      其次,在公司股份转让后必须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否则,该记名股份的转让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 2
      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
      另外,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记名股票不得进行转让,其目的在于便于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股利的分配。
    • 3
      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
      本条是关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的规定。   与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相比,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较为简单。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其方式依一般无记名有价证券转让的规则,只要股份持有人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该行为即发生法律效力,受让人即成为合法的股份持有人... 完整章节
    • 4
      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
      股票转让的方式因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区分而有不同的规定。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因其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从而使自己成为享有该股份的惟一持有者,不能任意转让给他人,这要求股东在转让股票时必须到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为此法律明确规定了转让记名股票的特定方式。依据本条规定,记...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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