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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2009年,荆某租用姜某邻家谷某的房屋、院落进行钢铁制品的切割作业,姜某、谷某居所一墙相隔,产生的噪音使姜某不堪忍受。姜某先后向村委会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但问题仍未得到解决,遂提起诉讼。
切割作业产生的噪声,超过了一般人可容忍的程度,严重干扰了周边人群的正常生活,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