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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李某通过原告链家地产公司的居间服务,与霍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置房屋。同时,原告链家地产公司与李某、霍某还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根据“居间服务合同”的约定,李某应当于签约当日支付给原告链家地产公司居间服务费64900元,但其至今未向原告链家地产公司交纳居间费,违反了合同约定。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