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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纠纷是指由居间人与委托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居间合同所发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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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居间合同纠纷是指由居间人与委托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居间合同所发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居间合同纠纷”
  • 2017-03-151382
    本条法律中与 “居间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 2000-09-119
    本条法律中与 “居间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一、凡从事为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及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服务、法律咨询和帮助申办签证及境外联络、安排等中介活动,必须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凭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 2
      二、出入境中介机构除具备一般法人条件外,应具有一定数量按国家规定取得资格的专业人员。同时,还应具有一定数量的备用金,用于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备用金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具体数额由有关部门统一确定。
  • 2010-12-2268
    本条法律中与 “居间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4
    • 1
      第二十七条 房屋中介机构对于房屋权属状况等订约相关事项及当事人的订约能力负有积极调查并据实报告的义务。 房屋中介机构违反忠实居间义务,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服务费用及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委托人有损失的,房屋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 2016-07-2955
    本条法律中与 “居间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一)规范中介机构承接业务。中介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并归档备查,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进行房源信息核验的内容。中介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 2
      (二)加强房源信息尽职调查。中介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委托人同意后到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房源信息核验,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屋状况说明书要标明房源信息核验情况、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坐落、面积、产权状况、挂牌价格、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等,以及其它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
    • 3
      (三)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中介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应当实名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中介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中介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
    • 4
      (四)规范中介服务价格行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由当事人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中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法律法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均须单独标价。提供代办产权过户、贷款等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在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约定。中介机构不得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 2010-10-2843
    本条法律中与 “居间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 1999-12-19129
    本条法律中与 “居间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居间合同纠纷”
  • 庞景玉 何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09-011330
    本书中与 “居间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7
    • 1
      三、居间合同纠纷的裁判依据
      居间业务又可称中介业务。根据居间人所接受委托内容的不同,可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报告居间又称指示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的居间,也就是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指示或要求,寻找可以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媒介居间是指居间人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介绍订... 完整章节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198
    本书中与 “居间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6
    • 1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合同有两类,即以报告订约机会为内容的合同和以充当订约媒介为内容的合同。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居间人接受委托后,将寻觅搜索到的信息报告给委托人,从而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又称“报告居间”或“指示居间”。所谓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是指居间人接受委托后... 完整章节
    • 2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其服务范围有限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这是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最主要区别。除此之外,居间合同还有以下几个特点:居间合同中的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 完整章节
  • 吴庆宝,赵培元,孟祥刚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01-011337
    本书中与 “居间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57
    • 1
      第二节 居间合同的订立及其效力认定
      合同是缔约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因此,居间人和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必须达成一致,才能产生具体的居间合同。所谓意思表示一致,是指居间人和委托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在内容和范围上完全一致,但并不要求双方对订立居间合同的所有问题都达成共识,只要双方对居间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 完整章节
    • 2
      第二节 居间合同的订立及其效力认定
      在实践操作中,居间人通常先向委托人有保留的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与委托人订立居间合同以后,再向委托人无保留的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这是居间人为订约而采取的策略,应视为要约引诱,此时居间人负有先合同义务,如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3
      第四节 居间合同的履行及其违约责任的承担
      在居间合同签订之后,居间人应当为委托人积极从事居间活动,尽力寻找和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媒介,以促成合同的订立,实现居间合同的目的。如果居间人怠于从事居间活动或者拒不从事居间活动,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不得请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报酬和为从事居间活动支出... 完整章节
    • 4
      第三节 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在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居间人报酬的,居间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合理的报酬。在此种情形下,居间人的报酬应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在根据居间人的劳务确定报酬时,可以考虑这样几个因素:(1)居间人为此提供的居间服务的质量和效果;(2)委托人的受益程... 完整章节
    • 5
      第四节 居间合同的履行及其违约责任的承担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是指委托人违反居间合同的约定,不向居间人支付报酬或者少支付报酬。当事人对居间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当事人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居间费用。委托人不按约... 完整章节
    • 6
      第四节 居间合同的履行及其违约责任的承担
      居间人应当勤勉、尽职为委托人从事居间活动,如果因居间人的过错,未尽到此义务,居间人亦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为居间人未尽到勤勉和尽职的义务,致使居间人未能促成合同的成立,居间人则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其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费用,如果居间人事先收取了委托人的费用,应当... 完整章节
    • 7
      第四节 居间合同的履行及其违约责任的承担
      居间人违反忠实报告义务时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1)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不管委托人后来实际上是否与相对人成立了合同,或者所成立的合同是否无效或被撤销,只要居间人违反了忠实报告义务,便不得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至于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费用, 自然不在请求之列。... 完整章节
    • 8
      第二节 居间合同的订立及其效力认定
      居间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重要标志就在于其标的的特殊性。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一样,都是属于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约的媒介服务。
    • 9
      第二节 居间合同的订立及其效力认定
      居间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其主体分别是居间人和委托人。因此,要成立一个具体的居间合同,首先必须存在居间人和委托人。 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居间人和委托人,但居间人和委托人应当是相互独立的主体。居间人和委托人也可以分别或共同由多人担任,居间人... 完整章节
    • 10
      第二节 居间合同的订立及其效力认定
      居间合同标的具有可能性,它要求合同标的是确定的、可履行的,从而排除标的的自始不能、全部不能和永久不能,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和委托人凭以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的根据。它对于保证合同的履行以及发生争议时的解决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标的的确定性与可能性是居间合同又一... 完整章节
    • 11
      第二节 居间合同的订立及其效力认定
      居间合同生效的首要条件是居间人与委托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定资格和缔约能力。居间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有关法律规定的主体,即具有法定资格。同时居间人和委托人必须具有订立和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认定居间人或者委托人是否具有缔约能力,不仅要以他的行为能力为基础,还要根据其法定... 完整章节
    • 12
      第二节 居间合同的订立及其效力认定
      居间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者强行性规定。同时,居间合同的当事人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从而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当事人订立居间合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13
      第二节 居间合同的订立及其效力认定
      居间合同的成立,是指委托人与居间人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形成合意。居间合同的成立,说明居间合同的订立过程产生了积极的结果,即产生了一个具体的居间合同。
    • 14
      第二节 居间合同的订立及其效力认定
      居间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居间合同合法有效,从而产生居间人和委托人订立合同所追求的效力。
    • 15
      第二节 居间合同的订立及其效力认定
      居间合同的订立,是指委托人与居间人之间为了建立具体的居间合同关系,通过交互进行的意思表示以期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即形成合意的过程。委托人与居间人可以亲自订立居间合同,也可以通过其代理人,包括委托代理人,订立居间合同。
    • 16
      第二节 居间合同的订立及其效力认定
      无效合同是指严重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当然不发生当事人意思表示效果的合同。无效的合同内容对双方当事人无法律拘束力,但基于法律的规定,仍有一定的效果发生,如财产的返还等。当事人订立的居间合同如果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自然属于无效合同... 完整章节
    • 17
      第三节 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的报酬给付人,因居间合同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指示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并不与其相对人发生关系,因此,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在媒介居间合同中,由于交易双方当事人皆因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 完整章节
    • 18
      第四节 居间合同的履行及其违约责任的承担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当然也适用于《合同法》中。因此,作为《合同法》确认的有名合同之一,居间合同的履行也必须首先遵循该原则。该原则除了具有行为规范的功能,还是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
    • 19
      第四节 居间合同的履行及其违约责任的承担
      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居间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由适当的主体在合同履行的期限内,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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