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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是指因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名号、姓名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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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是指因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名号、姓名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仿冒纠纷是指因行为人在市场交易中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他人企业名称、姓名,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和伪造产地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而发生的民事争议。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 2007-01-12117
    本条法律中与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六条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
    • 2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包括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企业名称、姓名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使用”。
    • 3
      第十七条 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 2008-02-183
    本条法律中与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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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0
    • 1
      第二条 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2019-04-2368
    本条法律中与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2017-11-0428
    本条法律中与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 2012-08-31569
    本条法律中与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 2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226
    本书中与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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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6
    • 1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对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以及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均属于选择适用案由,原告仅指控侵犯其中部分客体的或者一种行为的,应当根据具体争议内容相应确定具体案由。如仅主张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确定为擅自使用... 完整章节
    • 2
      【释义】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的规定,是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何谓“企业名称”和“姓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对此作出了解释。
  • 徐杰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10-01909
    本书中与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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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0
    • 1
      (一)国内企业名称的保护
      企业名称专用权的法律保护范围往往只限于登记主管机关的辖区,即已登记企业名称可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排斥他人注册登记和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如果企业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以外具有知名度时,他人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名称(或者字号)足以引起市场混淆的,则会构成不正当... 完整章节
    • 2
      (一)国内企业名称的保护
      厂商识别代码是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厂商识别代码用于指示商品的生产厂家,在我国商品条码系统中具有唯一性,其持有者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因此,在实行商品标识体系和电子商务的情况下,厂商识别代码具有标识性知识产权的... 完整章节
    • 3
      (三)仿冒自然人姓名的行为
      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保护的自然人姓名,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具有商品来源的标识意义。未经权利人授权或许可,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擅自将他人姓名、肖像、签名及其相关标识进行商业性使用。以姓名、肖像等主体的外在标志和表征为... 完整章节
    • 4
      (一)国内企业名称的保护
      国内的企业名称通常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以及组织形式诸元素构成,其中字号最具有识别意义。使用具有知名度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使用企业名称产生的效果相同,通常对于涉及企业名称的仿冒行为都是因为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而引起的。因此,《不正当竞争解释》第6条... 完整章节
    • 5
      (二)外国企业名称保护的认定条件
      在中国境内(仅指大陆区域,不包括港澳台)的商业使用是保护外国企业名称的前提。无论是否在国内注册,只要在中国境内使用即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虽无经营场所,但其商品等进入中国市场的,或者以在中国境内参加展览会等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其企业名称等合法权益即受中国法律保护... 完整章节
    • 6
      (三)仿冒自然人姓名的行为
      在文化市场领域,使用笔名、艺名等情形比较常见。笔名、艺名等与姓名具有同样的商品来源识别意义。因此,《不正当竞争解释》第6条第2款将“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规定的“姓名”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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