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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同步进度本案关注点: 1.不具备区分不同经营者功能的企业字号,不应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2.企业字号只有通过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实际使用,使相关公众建立起其与特定经营者之间的稳定联系,才能产生区分不同经营者的功能。
本案关注点:公司通过广告宣传媒体报道、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方式长期宣传企业形象,在市场上逐步形成了以其字号和商标为核心的企业品牌和信誉,在社会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的,其注册商标依法可认定为驰名商标。行为人未经许可使用该字号,显然是企图该公司驰名商标的信誉和知名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误导公众并在客观上谈化了公司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损害了该公司的企业品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