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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是指船舶修理合同的当事人因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船舶修理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十五条 【留置权、抵押权、优先权的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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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是指船舶修理合同的当事人因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船舶修理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船舶修理合同是指船舶修理人对船舶进行船体、修缮、机件更换、增减等补正措施,以使船舶保持可航性和可营运性,由船舶所有人向船舶修理人支付修理费用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产生的纠纷...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船舶修理合同纠纷”
  • 1992-11-07203
    本条法律中与 “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4
    • 1
      第二十五条 【留置权、抵押权、优先权的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 2003-01-0668
    本条法律中与 “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第一条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 2012-08-31630
    本条法律中与 “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船舶修理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925
    本书中与 “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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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6
    • 1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这里要把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由与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由区分开来。船舶修理合同与船舶建造合同的本质区别在于因它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不同决定的合同性质不同:前者为按照约定条件对已有船舶进行修理以恢复其性能的合同;而后者则为按照约定条件建造新的船舶的合同。
    • 2
      【释义】
      船舶修理合同是指船舶修理人对船舶进行船体、修缮、机件更换、增减等补正措施,以使船舶保持可航性和可营运性,由船舶所有人向船舶修理人支付修理费用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产生的纠纷,即为船舶修理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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