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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9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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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挪用公款罪”
  • 2009-08-2716
    本条法律中与 “挪用公款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现予公告。
  • 1999-09-16167
    本条法律中与 “挪用公款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二)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 1997-03-143422
    本条法律中与 “挪用公款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 2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3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4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 2015-12-271
    本条法律中与 “挪用公款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999-12-2514
    本条法律中与 “挪用公款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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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耕还林条例

    2002-12-143
    本条法律中与 “挪用公款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3
    • 1
      第五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挪用公款罪”
  • 刘树德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07-0115
    本书中与 “挪用公款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二)《解释》第8条规定的具体理解
      (1)此处的“使用人”是否包括单位。有人认为,此处的“使用人”是自然人个人,不包括单位。单位(包括私有公司、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者责任人员如果代表单位与挪用人共谋挪用公款的,被挪用的公款也是由该单位实际使用的,则对公款使用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不能以挪用... 完整章节
    • 2
      七、挪用公款罪与违法发放罪的界分
      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正式的贷款手续。因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违法性”表现在借款人的资格、借款的用途、借款的数额等方面,但毕竟在关系人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签定有正式的、有效的贷款协议。挪用公款则不存在此种协议。
    • 3
      六、挪用公款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界分
      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正式的贷款手续。因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违法性”表现在“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毕竟在关系人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签订有正式的、有效的贷款协议。挪用公款... 完整章节
    • 4
      一、挪用公款罪的未遂停止形态
      挪用公款罪的未遂形态,不应以是否实际使用为标准,而应看是否实施完挪出公款的行为,即公款单位是否已经丧失公款的使用权。具体来说,行为人已经为了非法使用公款,而着手实施使公款向自己控制方向转移的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例如,行为人拿着单位的支票去银行提... 完整章节
    • 5
      【案例22】
      换言之,并非行为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为营利活动作准备,均认定为挪用公款的“营利活动”,只有此种准备活动本身具有生产、经营属性,方可视为“营利活动”,例如,公款用于买生产、经营用房的,可视为“营利活动”,公款用于买生活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用房、治病等的,则不能视... 完整章节
    • 6
      【案例33】
      笔者认为,委派的形式不宜作出限定,同时,认定“提名”、“推荐”、“同意”是否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委派”时,应从实质上加以把握。只要被提名人、被推荐人、被同意人等是代表实施提名、推荐、同意等行为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从事公务,均应认定为“委... 完整章节
    • 7
      【案例5】
      笔者认为,挪用非特定公物进行变卖取得款项,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款项目的,应以贪污罪论处,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只是继续使用该款项(行为人擅自变卖非特定公物的行为属于民法中的无权处分行为,公物的“对价”款项应归属原公物的所有者)的,则无异于直接的挪用公款的行为,... 完整章节
    • 8
      【案例2】
      笔者认为,财产性权利是否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应具体分析。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的货币性债权(如应收账款)归个人使用,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性权利,则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
    • 9
      (三)行为人开始不知道使用人已经擅自改变了挪用公款的具体用途,但公款归还前已得知使用人改变公款用途的,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除非行为人在得知使用人改变用途时主观上发生变化(“放任不管”尚不足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发生了变化),否则仍应以挪出时的意图的用途类型来认定。例如,行为人挪出时的意图是一般性使用,得知使用人改作“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直接分享“营利活动”或者“... 完整章节
    • 10
      【案例21】
      营利活动与非法活动存在着一定的交叉重合关系。营利活动既有非法的,也有合法的。同时,非法活动有营利的,也有非营利的。那么,当营利活动与非法活动存在重合的情况时……从法律条文设置的逻辑来看,营利活动仅指合法的营利活动,不应包括非法的营利活动。参见梁统、谢... 完整章节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1289
    本书中与 “挪用公款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2
    • 1
      (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以上三种挪用公款的犯罪活动,行为人都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了本人职务范围内,管理、使用公款所形成的方便条件。参照《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4条第(3)项的规定,“国有单位领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令具有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将公款供个人使用... 完整章节
    • 2
      7.挪用公款的共同犯罪问题
      在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中,常常是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提供种种方便,参与策划取得挪用的公款。因为使用人与挪用人具有共同的故意、共同挪用公款的行为,所以对使用人应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但应注意,如果使用人未参与策划、未指使行为人挪用公款,仅仅... 完整章节
    • 3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承包、租赁企业中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般较难掌握。我们认为,国家工作人员承包、租赁企业中的流动资金如果仍属公款,即发包方拨付给的一定经营款,行为人将其挪作承包、租赁项目以外的其他个人用途,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性质。但考虑到承包、... 完整章节
    • 4
      (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 5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已达到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要从挪用公款的具体数额、挪用公款的目的、用途、时间、是否归还、造成损失大小等方面综合分析,加以认定。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对一般违反财经纪律的挪用公款行为,不应以挪用公款罪处理。
    • 6
      (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这是指挪用公款归自己或者给他人进行经营性活动,包括用于做生意、买股票或者将公款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获取利润、利息收入等。将挪用的公款用于注册公司、企业或者归还个人在经营活动中的欠款,属于进行营利活动。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个人是否确实已营利,... 完整章节
  • 熊选国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08-011
    本书中与 “挪用公款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8
    • 1
      七、关于挪用公款的共同犯罪问题
      第三人是否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司法实践中,有的人不是使用人,也不挪用人,是第三人,类似于介绍挪用公款。如甲、乙、丙三人是好朋友,甲找乙借钱,乙主动就说他去找丙,让丙给甲挪用点公款用,后来丙确实给甲挪用了公款,乙能不能构成犯罪?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实际上符合... 完整章节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1207
    本书中与 “挪用公款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3
    • 1
      [相关规定10]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11月13日 法〔2003〕167号)(略)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 2
      [相关规定10]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11月13日 法〔2003〕167号)(略)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完整章节
    • 3
      [相关规定10]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11月13日 法〔2003〕167号)(略)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完整章节
    • 4
      [相关规定10]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11月13日 法〔2003〕167号)(略)
      根据本法第23条规定,挪用公款罪的未遂问题,包括两种情形:(1)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虽其已着手实施挪用公款犯罪行为,但尚未能将公款挪出。对此,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2)行为人已将公款挪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使用。这种挪而未用的行为,实际上已经侵害...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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