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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标志合同纠纷是指特殊标志所有人就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的经营使用等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世界博览会标志,是指: (一)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申办机构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下同)、徽记或者其他标志; (二)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或者其他标志; (三)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名称、会徽、会旗、吉祥物、会歌、主题词、口号; (四)国际展览局的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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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特殊标志合同纠纷是指特殊标志所有人就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的经营使用等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特殊标志合同纠纷是指特殊标志所有人就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的经营使用等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特殊标志合同纠纷”
  • 2004-10-207
    本条法律中与 “特殊标志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4
    • 1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世界博览会标志,是指: (一)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申办机构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下同)、徽记或者其他标志; (二)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或者其他标志; (三)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名称、会徽、会旗、吉祥物、会歌、主题词、口号; (四)国际展览局的局旗。
    • 2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是指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和国际展览局。 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为本条例第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世界博览会标志的权利人。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和国际展览局之间关于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世界博览会标志的权利划分,依照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申办报告》、《注册报告》和国际展览局《关于使用国际展览局局旗的规定》确定。
    • 3
      第四条 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享有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 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
  • 1996-07-139
    本条法律中与 “特殊标志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4
    • 1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 2
      第十三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许可他人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
    • 3
      第十四条 特殊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同所有人签订书面使用合同。 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使用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
  • 2012-08-31611
    本条法律中与 “特殊标志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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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6
    • 1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2002-02-044
    本条法律中与 “特殊标志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4
    • 1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 (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四)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五)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 (六)《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 2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之间的权利划分,依照《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确定。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特殊标志合同纠纷”
  • 何通胜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11-0132
    本书中与 “特殊标志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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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6
    • 1
      (三)管辖
      特殊标志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北京市,诉讼标的额不满1000万元的,或者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北京市外,诉讼标的额不满500万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北京市,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或者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北京市外,诉讼标... 完整章节
    • 2
      (一)案由确定
      特殊标志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就经过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的使用经营等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纠纷。
    • 3
      (一)案由确定
      特殊标志许可使用合同是指特殊标志所有人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许可他人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该标志多订立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878
    本书中与 “特殊标志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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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6
    • 1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特殊标志合同也是一类比较新型的知识产权合同。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该条例第21条还规定:“经国务院批... 完整章节
    • 2
      【释义】
      特殊标志合同纠纷是指特殊标志所有人就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的经营使用等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 3
      【管辖】
      特殊标志合同纠纷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原则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对管辖问题作出约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合法有效的,不违反关于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规定的,可以按照约定... 完整章节
    • 4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特殊标志许可使用合同是指特殊标志所有人就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许可他人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该标志所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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