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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是指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因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船舶融资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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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是指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因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船舶融资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船舶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船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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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14-02-24106
    本条法律中与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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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二十条 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2017-09-0144
    本条法律中与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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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5
    • 1
      第二十六条 【仲裁当事人起诉的处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 2012-08-31612
    本条法律中与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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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 1994-12-222
    本条法律中与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0
    • 1
      2、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886
    本书中与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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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释义】
      承租人如果不需要以船舶作为融资的手段,光租出租人则是一般的船东或者船厂(如果是新建船舶)。租购条款实际上是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融资,承租人借以在付清船舶价款之前占有并使用船舶。此时,船东或者船厂作为出租人,与银行的地位相同。
    • 2
      【释义】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船舶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船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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