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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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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释义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2001-08-3118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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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0
    •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现予公告。
  • 1997-03-143335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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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5
    • 1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 2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2000-06-1913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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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 2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 3
      第九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4114
    本书中与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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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国家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让土地,但... 完整章节
    • 2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牟利为目的,不以牟利为目的,不构成本罪。牟利不仅是行为人谋取金钱上的利益,而且也指行为人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例如为了出国办理护照,为了升官等等。
    • 3
      2.必须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罪属情节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本罪行为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数量较大的;牟取非法利益较大的;造成土地严重破坏或荒芜的;等等。
    • 4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本节第231条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5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 张世琦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07-012026
    本书中与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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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构成要件
      刑法第228条规定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 2
      (3)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属于结果犯,即只有在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情节严重,是指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数额较大;或者牟利较大;或者多次非法转让、倒卖,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影响极坏... 完整章节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0964
    本书中与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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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2
    • 1
      (二)认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前者是转让、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如果以土地人股,压低土地价格损害国家利益的,则构成询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 2
      (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和土地使用权。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但国家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如果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则会对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造成破坏。
  • 刘家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06-01312
    本书中与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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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土地的使用管理秩序;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 2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第2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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