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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2000年,原、被告签订一份租赁期为2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在租赁期间,出租方或租赁方单方终止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支付1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被告承租后用于开办幼儿园。2015年,原告给被告发出一份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并赔偿一个月租金,被告当场表示不同意。之后,原、被告又多次协商,但被告均表示不同意。
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未满合同一方单方终止合同,应提前告知对方并支付违约金,该条款是否视为赋予合同一方任意解除权,应根据履约本意、违约责任具体约定等客观情况予以具体分析。若是长期租约且租赁目的明确,应认定该条款约定应系对合同履行中违约责任的约定,并非赋予双方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