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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类型和数量确定。
登海公司诉称农丰种业、大丰公司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先玉335”玉米种的行为,侵犯了“先玉335”植物新品种权,理由是两者的DNA相同或相似,但大丰公司提交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出具的《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报告》原件,该报告的结论为农丰种业、大丰公司生产、销售的“大丰30”具有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不构成侵权,法院再审认为,“大丰30”具有特异性,与“先玉335”的特征特性并不相同。
植物新品种通过DUS测试具有特异性,即使DNA相同或相似,也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