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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是指因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及其有关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一、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类型和数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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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是指因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及其有关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2条,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单位就其职工所完成的职务育种...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 2014-08-3115
    本条法律中与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一、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类型和数量确定。
    • 2
      二、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法院对第一款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三年内,可以先在所在省(直辖市)实行跨区域管辖。
  • 2012-08-315
    本条法律中与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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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6
    • 1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外的单位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和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进行农业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当事人各方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 2013-06-297
    本条法律中与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植物品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选育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 2
      第二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三)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 2013-01-3126
    本条法律中与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 2
      第六条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3
      第七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 4
      第八条 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
  • 2012-12-242
    本条法律中与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5
    • 1
      三、正确适用诉前保全制度《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利害关系人因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纠纷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或者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的,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行为保全的规定与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不相冲突的,应继续适用。 《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利害关系人因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垄断等纠纷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或者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本通知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新情况,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4日
  • 2018-07-2748
    本条法律中与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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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7
    • 1
      10、正确运用法定赔偿,充分发挥补偿和惩罚的双重功能。 正确认识法定赔偿制度全面补偿权利人损失、惩罚侵权行为的双重功能。适用法定赔偿规则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事实、类似案例判赔金额等因素,覆盖权利人的全部损失,确保全面补偿。对于具有重复、恶意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应充分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体现法定赔偿的惩罚性功能,从高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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