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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是指特许人将其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的合同而引起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

第三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申请人,其商标已在商标局获得注册的,可以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办理该商标的国际注册。 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申请人,其商标已在商标局获得注册,或者已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被受理的,可以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办理该商标的国际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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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是指特许人将其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的合同而引起的纠纷

法律释义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知识产权)的企业(即特许人),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2014-04-2963
    本条法律中与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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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三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申请人,其商标已在商标局获得注册的,可以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办理该商标的国际注册。 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申请人,其商标已在商标局获得注册,或者已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被受理的,可以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办理该商标的国际注册。
  • 2017-03-151389
    本条法律中与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2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3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 4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2008-12-2787
    本条法律中与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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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 2007-02-0659
    本条法律中与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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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4
    • 1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 2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 3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 4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1988-04-02727
    本条法律中与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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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0
    • 1
      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 2
      72.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 2012-02-2317
    本条法律中与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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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9
    • 1
      第四条 特许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以原特许合同相同条件续约的情形除外。
    • 2
      第五条 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和联系电话。 2.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概况。 3.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 4.由特许人的关联方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5.特许人或其关联方过去2年内破产或申请破产的情况。 (二)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1.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文字说明。 2.经营资源的所有者是特许人关联方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信息、授权内容,同时应当说明在与该关联方的授权合同中止或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该特许体系。 3.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与特许经营相关的经营资源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及代第三方收取费用的种类、金额、标准和支付方式,不能披露的,应当说明原因,收费标准不统一的,应当披露最高和最低标准,并说明原因。 2.保证金的收取、返还条件、返还时间和返还方式。 3.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1.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或其关联方)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及相关的价格、条件等。 2.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指定(或批准)的供货商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 3.被特许人是否可以选择其他供货商以及供货商应具备的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1.业务培训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培训地点、方式和期限等。 2.技术支持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经营资源的名称、类别及产品、设施设备的种类等。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1.经营指导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选址、装修装潢、店面管理、广告促销、产品配置等。 2.监督的方式和内容,被特许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责任。 3.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对消费者投诉和赔偿的责任划分。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 1.投资预算可以包括下列费用:加盟费;培训费;房地产和装修费用;设备、办公用品、家具等购置费;初始库存;水、电、气费;为取得执照和其他政府批准所需的费用;启动周转资金。 2.上述费用的资料来源和估算依据。 (八)中国境内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 1.现有和预计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授权范围、有无独家授权区域(如有,应说明预计的具体范围)的情况。 2.现有被特许人的经营状况,包括被特许人实际的投资额、平均销售量、成本、毛利、纯利等信息,同时应当说明上述信息的来源。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特许人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特许人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包括案由、诉讼(仲裁)请求、管辖及结果。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情况。 1.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以30万元以上罚款的。 2.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1.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2.如果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签订其他有关特许经营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供此类合同样本。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235
    本书中与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6
    • 1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参照我国有关的行政法规并结合国外立法例和一些学术理解,特许经营应当具有如下特征:(1)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为合同关系;(2)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并进行营业指导和援助;(3)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即被特许人服... 完整章节
    • 2
      【释义】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知识产权)的企业(即特许人),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合同而引起的纠纷。
    • 3
      【管辖】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原则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对管辖问题作出约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合法有效的,不违反关于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规定的,可以按照约定... 完整章节
    • 4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特许经营本身是一项民商事行为(合同行为),本质上属于民商事法律的调整范围。特许经营的核心内容是涉及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的许可使用问题。因此,对于因特许经营引发的纠纷,除了适用《合同法》以外(尽管特许经营合同不属于《合同法》列名合同),一般情况下都会涉及... 完整章节
  • 徐杰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10-01909
    本书中与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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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0
    • 1
      (三)未备案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
      《条例》第8条第1款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备案制度并不...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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