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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1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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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6) 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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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00:09
  • 2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00:07
  • 3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00:07
  • 4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00:09
  • 5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00:14
  • 6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00:31
全书内容(207) 1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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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 录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 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十一章 附 则
    01:31
  • 2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00:14
  • 3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00:07
  • 4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00:08
  • 5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00:04
  • 6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00:09
  • 7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00:07
  • 8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00:07
  • 9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00:06
  • 10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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