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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2012年,林某、卢某两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等8方分别为债务人某某鞋业公司向第三人某某银行的债务进行担保,共签订8份保证合同,最高担保限额分别为5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因债务人无力还款,两原告代债务人向第三人全部清偿3931.9万元。
连带保证人之间没有内部约定具体的分担比例,应由各担保人在各自承担的最高担保限额范围内平均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