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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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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追偿权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1)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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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五十五条 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一)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三)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四)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五)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 (六)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七)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八)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九)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十)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十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十二)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 以上第(五)项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01:30
全书内容(107)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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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3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范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00:53
  • 2
    第一条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00:12
  • 3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00:22
  • 4
    第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00:30
  • 5
    第四条 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00:12
  • 6
    第五条 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00:13
  • 7
    第六条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00:57
  • 8
    第七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00:15
  • 9
    第八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以下情况:   (一)债权的真实性;   (二)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   (三)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00:17
  • 10
    第九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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