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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1997年11月,张某在住所经保险公司展业人员指导下填写两份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老来福”终身寿险保单。保险公司展业人员并未要求张某选择缴款方式,而是当场向张某收取两份首期寿险保费2630元及4090元。次日,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1999年2月1日,经张某申请,保险公司同意并派展业人员上门收取第二期保费及利息两千余元和四千余元,保险合同复效。2003年春节前张某发现两份保险单缴费超期已久,即向保险公司咨询,得到答复是该两份保险单已经失效。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