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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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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 2000-02-1819
    本条法律中与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1
    • 1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 2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连结保险(以下简称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
    • 3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销售连结保险保单时,应当提供产品说明书,使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以下事项: 一、保单基本特征及其风险,包括投资连结部分利益如何反映投资账户的投资表现和影响这部分利益波动的重要因素; 二、该投资账户投资策略和主要投资工具; 三、该投资账户运作方式及其受到的限制; 四、过去十年该投资账户的业绩,如果运作时间不足十年,则为其存续时间的业绩; 五、费用扣除办法; 六、投资账户采用的单位价值评估方法; 七、未来可能的投资连结部分利益给付情况,但应申明是建立在投资收益率假设基础上的。
    • 4
      第十六条 禁止对客户误导、欺骗和故意隐瞒。
  • 2011-05-054
    本条法律中与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第一条 变额年金保险,是指保单利益与连结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格相关联,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具有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的人身保险。 变额年金保险应当约定年金给付保险责任,或提供满期保险金转换为年金的选择权。年金给付应当在保单签发时确定领取标准,并不允许趸领。年金选择权可以在保单签发时保证领取标准,或在满期保险金转换为年金时再确定年金的领取标准。 变额年金保险可以提供以下最低保单利益保证: (一)最低身故利益保证,是指被保险人身故时,若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约定的最低身故金,受益人可以获得最低身故金;若保单账户价值高于最低身故金,受益人可以获得保单账户价值。 (二)最低满期利益保证,是指保险期间届满时,若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约定的最低满期金,受益人可以获得最低满期金;若保单账户价值高于最低满期金,受益人可以获得保单账户价值。 (三)最低年金给付保证,是指在保单签发时确定最低年金领取标准。 (四)最低累积利益保证,是指在变额年金保险累积期内的当前资产评估日,若投资单位价格低于历史最高单位价格的约定比例,保单账户价值以历史最高投资单位价格的该比例计算;若投资单位价格高于历史最高投资单位价格的约定比例,保单账户价值以投资单位价格计算。 历史最高投资单位价格,是指账户设立以来的最高历史投资单位价格。
    • 2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明确披露收取的保证利益费用。
    • 3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明确披露最低保单利益保证 给付的条件。
    • 4
      第三十五条 采用固定乘数平衡管理模式的变额年金保险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披露以下信息: (一)固定乘数平衡管理模式的运作原理 (二)风险资产、无风险资产投资范围 (三)投资乘数 (四)价值底线的计算方法 (五)账户集中情景风险 账户集中情景,是指在动态调整中造成投资账户全部集中在无风险资产的情景。
  • 2009-09-2514
    本条法律中与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六条 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示投保提示书。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 1955-10-180
    本条法律中与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1955年8月10日〔55〕字第97号函及附件均已收悉。兹对所询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关于战犯、汉奸和反革命分子解放前的人寿保险契约应否给付的问题,应根据人民法院已否以判决或裁定对该战犯、汉奸和反革命分子的财产予以没收来确定。在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尚未确定之前,经人民法院发现或经保险业检举之战犯、汉奸和反革命分子的解放前的人寿保险契约不宜先行给付,可将这项财产冻结,以免在判决或裁定确定之后,难以执行。对已被判刑而未没收其财产之战犯、汉奸和反革命分子在解放前的人寿保险契约,如有应没收而未宣告没收的情况,应由保险业提出检举,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得以裁定宣告没收。人民法院是否没收该项财产,应依据前政务院和国务院历年来发布的关于处理战犯、汉奸和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规定、批复处理。至于那些人是战犯或反革命分子,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与保险公司均应主动调查研究,互相联系,妥予确定。
  • 2015-04-2447
    本条法律中与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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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5
    • 1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2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3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4
      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2007-11-0214
    本条法律中与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养老年金保险,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寿保险产品: (一)以提供养老保障为目的; (二)由个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 (三)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特定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为一年或者不超过一年。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具体范围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 2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寿保险产品: (一)以提供养老保障为目的,并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承保; (二)由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投保,并以投保团体5人以上的特定成员为被保险人; (三)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为一年或者不超过一年。
    • 3
      第十七条 除投资连结型、万能型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外,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提供保单现金价值表。
    • 4
      第十八条 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分担缴费的,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849
    本书中与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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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6
    • 1
      【释义】
      人寿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的寿命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 2
      【释义】
      人寿保险合同的基本种类有死亡保险合同、生存保险合同和生死两全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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