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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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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寿保险合同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5)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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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00:12
  • 2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连结保险(以下简称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
    00:12
  • 3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销售连结保险保单时,应当提供产品说明书,使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以下事项: 一、保单基本特征及其风险,包括投资连结部分利益如何反映投资账户的投资表现和影响这部分利益波动的重要因素; 二、该投资账户投资策略和主要投资工具; 三、该投资账户运作方式及其受到的限制; 四、过去十年该投资账户的业绩,如果运作时间不足十年,则为其存续时间的业绩; 五、费用扣除办法; 六、投资账户采用的单位价值评估方法; 七、未来可能的投资连结部分利益给付情况,但应申明是建立在投资收益率假设基础上的。
    00:48
  • 4
    第十六条 禁止对客户误导、欺骗和故意隐瞒。
    00:04
  • 5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提示投保人缴纳保费。
    00:04
全书内容(49)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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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 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26号)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规范分红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我会研究制定了《分红保管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会。  特此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0年二月十八日附件一
    01:05
  • 2
    第一条 为规范分红保险业务,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00:08
  • 3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00:12
  • 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保险合同利益及红利请求权的人。
    00:08
  • 5
    第四条 红利分配的方式包括增加保额或现金分配等,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条款中载明其采用的红利分配方式。
    00:09
  • 6
    第五条 保险公司设计、拟订的分红保险产品,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方可销售,修改时亦同。
    00:12
  • 7
    第六条 保险公司必须开发专门的电脑系统,并确保能够支持分红保险产品。
    00:06
  • 8
    第七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分红保险产品销售的地域范围。
    00:05
  • 9
    第八条 保险公司申报分红保险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一般产品报备要求提交的材料;  二、分红保险财务管理办法;  三、分红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四、红利分配方法;  五、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00:20
  • 10
    第九条 分红保险的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加过分红保险专门培训且合格;  二、有一年以上寿险产品销售经验,且业绩良好;  三、没有严重违规行为和欺诈行为。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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