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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2013年7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筑室内装修设计合同,由甲公司为乙公司投资的项目提供设计服务,2013年8月中旬,甲公司完成方案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并提交乙公司确认,随即开始后续阶段的设计工作。2013年8月21日,乙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乙公司已支付方案设计阶段设计费,未支付扩初阶段的设计费157815元。
甲公司不能证明其已经完成了扩初设计阶段的全部设计工作,也不能证明在乙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已经完成扩初设计阶段,则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