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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纠纷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因缴纳和收取保险费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 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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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保险费纠纷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因缴纳和收取保险费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合同约定保险费率向保险人缴纳的费用。投保人和保险人因缴纳和收取保险费而产生的纠纷是保险费纠纷。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保险费纠纷”
  • 2013-05-3127
    本条法律中与 “保险费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二条 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2
      第三条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 1979-12-041
    本条法律中与 “保险费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目前我国的进口货物90%以上是由我人民保险公司保险的。保险费以人民币支付,货物发生损失仍以人民币赔付进口单位。因此在货物发生损失而又必须重新从国外进口时,因没有外汇就不能重新订货,以致影响生产和经营。为加强企业经济核算,更好发挥保险补偿的职能作用,使进口物资在遭到损失时,能及时得到外汇补偿。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99号文件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纪要的精神,决定对进口货物(包括进口飞机和船舶)的保险费和赔款改用外币结算,并继续由外贸公司代订货部门在进口时统一办理。具体做法如下: 一、进口货物的保险费,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月或按季开列原币清单,除美元、港币外,其他货币一律按编制收费清单之日当天中国银行外汇牌价的中间价折成美元。由各外贸公司按收费清单所列港币或美元数通过当地中国银行交付给保险公司。 二、进口货物发生损失并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收货单位根据联合检验报告确定的外币数向保险公司索取,对美元以外其它货币保险公司按编制赔款计算书之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的中间价折成美元赔付给有关贸易进出口公司,再由外贸公司与收货单位收算。 三、对协定项下进口的货物,各外贸进出口公司应再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的有关单据上证明,其保险费和赔款仍用人民币结算。 四、涉及国外的赔款,如货方应分摊的共同海损、救助、整理、检验、诉讼、仲裁等费用,仍由保险公司直接对外支付。 五、本规定自1980年1月1日(以船舶开航日期为准)开始执行。在此以前的保费和赔款,仍照原办法收付不变。 c27824--010206wwj
  • 2010-02-050
    本条法律中与 “保险费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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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7
    • 1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申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
    • 2
      第五条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 3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一)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 (二)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
    • 4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制订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在经营使用后十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保险公司对已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或者保险费率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当重新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 2015-04-2446
    本条法律中与 “保险费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2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3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 4
      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保险费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203
    本书中与 “保险费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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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释义】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合同约定保险费率向保险人缴纳的费用。
    • 2
      【释义】
      投保人和保险人因缴纳和收取保险费而产生的纠纷是保险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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