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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辈亲属之间因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所产生的纠纷称为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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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平辈亲属之间因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所产生的纠纷称为扶养纠纷。

法律释义
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扶养纠纷”
  • 2015-04-2427
    本条法律中与 “扶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 2
      第七十四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 2001-04-281576
    本条法律中与 “扶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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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5
    • 1
      第二十条 【夫妻扶养义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 2
      第二十九条 【兄姐与弟妹】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 3
      第四十二条 【适当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1985-02-1610
    本条法律中与 “扶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4年9月30日关于程秀珍诉程心钊扶养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程秀珍自1958年患精神病以后,即丧失劳动能力。因她无直系亲属,其生活全部依靠其兄长程心钊、程心慈及侄子女供给扶养,直至1981年程心慈去世。据此,本院同意你院关于程秀珍应继续由程心钊扶养,并从刘凤秀及其子女所继承的程心慈遗产中,分出一部分,作为程秀珍的生活费的意见。处理时请尽量采用调解方式解决,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好程秀珍今后的生活。
  • 1984-08-30151
    本条法律中与 “扶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14)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的,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资助的一方另行结婚的,对方可终止给付。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 2
      (26)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孤独无依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
  • 1981-09-012
    本条法律中与 “扶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2
    • 1
      你院(81)沪高民督字第54号“关于对年老、无子女的人,能否按照婚姻法第23条类推,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承担抚养义务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基本同意你院的意见。李荷秀过去对其弟妹尽过扶助义务,现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子女赡养,参照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精神,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李培沅、李莉对李荷秀应承担抚养义务,但不宜用“类推”的提法。在处理中,要依靠李培沅、李莉等所在单位组织,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并主要根据他们的经济条件,争取调解解决。此复。
  • 2015-01-30436
    本条法律中与 “扶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2
      第一百七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 3
      第二百一十八条 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扶养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199
    本书中与 “扶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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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6
    • 1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抚养”专指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育教养;“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间的互相扶助、互相供养;“赡养”是指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供养、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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