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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辈亲属之间因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所产生的纠纷称为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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