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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是指因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的合同效力、合同履行等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1997修改)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是指,由三户以上劳动农民,按照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力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实行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又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有公共积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依法批准建立的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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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是指因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的合同效力、合同履行等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是指通过以下三种情形:一是由企业职工出资买断企业产权;二是企业向职工转让部分产权;三是企业通过职工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成股份合作制企业。第一种情况,由企业职工出资买断企业产权,将...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
  • 1997-12-251
    本条法律中与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是指,由三户以上劳动农民,按照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力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实行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又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有公共积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依法批准建立的经济组织。
    • 2
      第十九条 股份是投资入股者在企业财产中所占的份额。 为保证企业稳定发展,企业必须加强股份管理。入股者一般不得退股。个别因特殊情况要求退股的,在注册资本不减少的前提下,经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可以退股。 股权可依法继承、转让、馈赠,但须向企业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
  • 2003-01-0333
    本条法律中与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八条 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 2
      第九条 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 3
      第十条 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 4
      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 1993-03-013
    本条法律中与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二条 股份合作制是按照合作制原则,吸引股份制形式,兼有劳动联合和资金联合的一种企业经营组织形式。
    • 2
      第三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劳动群众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并以股份形式投入,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与按股所有相结合,实行集体占有,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按股分红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 3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轻工集体企业和新组合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 4
      第十五条 企业的职工必须按企业章程规定认缴股金。职工个人股原则上是不得退股,但遇职工死亡、退休、调离、辞职或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等情况,可以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个人要求,将其个人股金全额或部分退还给职工或其合法继承人。
  • 2001-08-102
    本条法律中与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0
    • 1
      十、人民法院审理国有企业改制案件,对企业出售中,卖方隐瞒或遗漏原企业债务的,应当由卖方对所隐瞒或遗漏的债务向原企业的债权人承担责任;对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及吸收合并中,被兼并或被改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隐瞒或遗漏债务的,应当由被兼并或被改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对所隐瞒或遗漏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对借企业分立剥离企业有效资产,以逃避债务的,应当将分立后的企业列为共同被告,并依法确认由其承担连带责任。 请接到本通知后,立即组织有关审判人员学习,抓紧对本辖区法院所审理的案件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并制定贯彻执行措施,切实防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债务人逃废债务的问题。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8月10日
  • 1994-10-070
    本条法律中与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二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是借鉴股份制的做法,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 2
      第十七条 劳服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应在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下进行,并吸收投资者参加,成立清产核资小组,清理原有企业债权、债务,核实企业全部资产,界定企业的净资产产权,明确债权、债务的责任。
    • 3
      第二十四条 职工个人股不得退股,但遇职工死亡、退休、调离、辞职或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等,企业可根据情况购买职工持有的股份。当出现企业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经股东大会同意,可由企业负责收购部分个人股份。企业收购的股份,可出售给企业其他职工或新参加企业的职工。
    • 4
      第三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可实行股东大会和职工大会合一制度。股东(职工)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议可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东(职工)大会应定期召开,听取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企业议案。股东(职工)大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选举或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二)决定企业的设立、合并、终止和清算; (三)批准企业安置城镇失业人员的方案; (四)修改企业章程; (五)批准企业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对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七)决定企业发行债券; (八)对其它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 2007-11-153
    本条法律中与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是指中央或地方管理的军工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 2
      第三条 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以下简称改制),应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分类指导、稳步实施、规范有序、有效监管的原则,保证国家对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控制力,保障军品科研生产,维护国家安全。
    • 3
      第八条 军工企业按照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以下同)、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国有参股(含国有股全部退出,以下同)等四种类型实施改制。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753
    本书中与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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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6
    • 1
      【释义】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是指通过以下三种情形:一是由企业职工出资买断企业产权;二是企业向职工转让部分产权;三是企业通过职工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成股份合作制企业。
    • 2
      【释义】
      企业通过职工增资扩股,是指在原有企业资本基础上增加投资,通过企业职工出资,持有企业股份,改变企业资本构成,变企业单一投资主体为多元投资主体,将企业改造成股份合作制企业。
    • 3
      【释义】
      第一种情况,由企业职工出资买断企业产权,将企业改造为合作制企业,是指企业职工作为买受人整体买下企业,企业职工取代了原企业出资人的地位,企业职工既是企业股东,又是劳动者,从而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这是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主要途径。
    • 4
      【释义】
      第二种情况,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是指在保留原企业部分产权所有关系的基础上,将企业部分产权转让给企业职工,形成职工与企业原出资人共同持股,将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 5
      【释义】
      股份合作制既有股份制企业的资本性、营利性,又有合作制企业的互助性、民主性,结合了股份制与合作制的特点,自成一体,发展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企业形态。它的特点在于种种变化都发生在企业内部,产权转让给本企业的职工而并非对外转让,企业的法人资格并没有发生改变。由此... 完整章节
  • 吴庆宝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10-01120
    本书中与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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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2
    • 1
      五、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规范
      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的改造过程中,经常会以退休职工、内退职工、退养职工等为非企业在岗人员,不符合参股条件为由,剥夺或者限制该部分人员对企业股权的认购资格,由此引发纠纷。一般认为,鉴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持股股东一般都是企业的在职职工,而且企业的股份合作制改造往往都... 完整章节
    • 2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基本性质认定
      所谓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是指企业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以企业职工出资为主或者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构成企业法人财产,企业职工股东合作劳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
    • 3
      五、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规范
      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既存的较强的人合性特征,一般要求确认各股东的平等地位,因此在企业的章程中,多有关于股东会表决权的特殊性规定。这些规定不同于《公司法》中关于股东表决权一般按出资比例确定的原则性规定(当然《公司法》也规定公司制企业股东表决权也可以由章程作出特别规定... 完整章节
    • 4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基本性质认定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又吸收或者容纳了股份制(即公司制)的一些做法或者因素的企业形态,相应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结构是集体股、职工股、对外募集股三种成分并存,这三者各自代表着集体所有制、合作制和股份制的因素。所以,股份合作制是一种集体所有制、合作制、... 完整章节
    • 5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出资的转让及处理规范
      鉴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本质特征是资本合作与劳动相结合,职工既是企业的劳动者,同时又多是企业的股东,具有双重身份,职工作为企业股东的身份与职工本人在企业的劳动紧密联系在一起。一般情况下,职工向企业出资是其取得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身份的前提或者重要条件之一。为了保证企...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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