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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A公司、D公司均为B公司的股东,A公司与C公司均为在香港设立的公司,A公司将其在B公司的股权转让给C公司,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周某系B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同时系C公司的股东。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A公司与周某等三人签订“保证付款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因“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行为在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未获批准。仲裁裁决“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法院审理确认“保证付款合同书”亦属未生效合同。
对于法律明确规定需经过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方能生效的合同,应严格把握合同生效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