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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时,根据自愿的原则,可向发站要求办理保价运输,并按本办法规定支付货物保价费。
2007年12月16日,某粮油公司从上海铁路局蚌埠站将面粉运往昆明铁路局宣威站,收货人为云南某挂面厂陈某某,并办理五万元的保险。货物到达后,宣威站口头通知运单内记载的收货人,收货人凭身份证和某食品公司的担保书将货物提走,货票记载收货人签字“陈某某”及其17位数的身份证号码。后因陈某某未向该粮油公司支付货款,该粮油公司遂到宣威站查询货物交付情况,发现提货人陈某某留存在货票上的身份证号码缺一位数。收货人云南某挂面厂并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公安机关证实在云南省宣威市并无“陈某某”此人。货物发出后该粮油公司曾通知中间人告知其联系收货人领货。
因指定收货人不真实不构成误交付,承运人未尽审慎义务给托运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