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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是指教育培训机构因向受教育者提供教育培训服务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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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是指教育培训机构因向受教育者提供教育培训服务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教育培训合同是指受教育者交纳学习培训费用到学校等培训机构接受教育,两者之间形成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受教育者享有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同时负有交纳费用、遵守规章制度,配合教育培训机构教育培训的义务;学校等培...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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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2016-11-07133
    本条法律中与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件。
    • 2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 3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 4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 1998-08-2918
    本条法律中与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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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5
    • 1
      第二十五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 2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 1996-12-1611
    本条法律中与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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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三条 高中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
    • 2
      第八条 学费收费按学期进行,不得跨学期预收。
  • 2006-06-292
    本条法律中与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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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 1996-05-1518
    本条法律中与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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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二十四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2
      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家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贷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或者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 1986-0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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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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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教育者享有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同时负有交纳费用、遵守规章制度,配合教育培训机构教育培训的义务;学校等培训机构享有在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前提下一定的教学自主权与对学生的管理权、收取学杂费的权利,同时负有按照相关教育法规以及与学生之间的约定为受教育培训者提供教学的义务...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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