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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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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2)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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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二十五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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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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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书内容(70)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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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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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00:10
  • 3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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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00:11
  • 5
    第四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00:14
  • 6
    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00:10
  • 7
    第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00:22
  • 8
    第七条 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00:19
  • 9
    第八条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00:10
  • 10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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