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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二)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010年2月4日,李某佳在某银行支行购买了黄金期权产品。当日,李某佳支付了全部1840美元期权费。其后,李某佳的上述期权交易业务全部亏损。李某佳认为,银行支行提供的黄金期权合约,根本不是期权合约,其出售黄金期权合约给客户的行为,是一种以非期权合约冒充期权合约的欺诈行为,双方的期权交易关系无效。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与标准化合约的期货交易是两类既相互关联但却具有不同法律关系性质的交易,两者在交易场所、交易业务经营主体、监管机构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等方面并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