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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任何从事前款所列电磁辐射的活动,或进行伴有该电磁辐射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本案关注点: 在现有技术水平尚不能完全证明新技术、新产品带来的潜在危害后果时,即便有的技术、产品可能符合现时的某种标准,但仍然会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对这种工业危险带来的损害后果,应基于公平和正义的要求,加强对弱者的保护,不能以其符合某种现时标准为理由免除其责任,而应当按无过失归责原则对待,即有损害即得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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