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虹古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诉中国联通上海分公司在其物业上设置的通讯站电磁辐射损害居民健康案

本案关注点: 在现有技术水平尚不能完全证明新技术、新产品带来的潜在危害后果时,即便有的技术、产品可能符合现时的某种标准,但仍然会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对这种工业危险带来的损害后果,应基于公平和正义的要求,加强对弱者的保护,不能以其符合某种现时标准为理由免除其责任,而应当按无过失归责原则对待,即有损害即得为赔偿。

  虹古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诉中国联通上海分公司在其物业上设置的通讯站电磁辐射损害居民健康案

  案情

  原告:虹古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

  被告:上海温哥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仙霞路30号、32号、34号三幢大楼系上海市长宁区住宅建设办公室(现更名为上海长宁房地产<集团>公司)建造的商品房,于1992年底竣工。1993年大部分房屋出售为私人产权房。前述房屋在交付使用时,上海长宁房地产<集团>公司委托被告上海温哥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管理。1994年12月,被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为“联通上海分公司”)根据无线电固定台(站)通信网络布局,在上海市虹古路地区设置数字移动通信网基站,与上海永乐物业公司(上海永乐物业公司与上海温哥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均系上海长宁房地产<集团>公司下属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周焕兴)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明确规定:联通上海分公司无偿在上海市仙霞路30号大楼房顶上安装数字移动通信网基站。1996年7月,上海市长宁区房产管理局批准仙霞路30号、32号、34号房屋的业主依法成立虹古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原告成立后,就联通上海分公司安装数字移动通信网基站后造成30号楼24层以上居住人员头晕、眼花、乏力等情况,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理由与两被告交涉未果,遂解聘了上海温哥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另聘请了上海武兴物业发展公司进行物业管理。虹古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系上海市仙霞路30号楼的业主代表人,两被告未经其同意擅自在该大楼房顶上安装数字移动通信网基站,使该楼高层居民出现眼花、头晕、乏力、脾气暴燥、心慌等症状,强辐射电磁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构成侵权。要求拆除该基站,排除对该楼居民合法权益的妨碍。

  审理中,被告联通上海分公司对原告所述安装数字移动通信网基站造成有关居民出现头晕、眼花、乏力等症状,委托上海市环境监理所对仙霞路30号大楼房顶上所安装的数字移动通信网基站进行辐射监测。结论为所测量的电场强度均低于国标《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公众辐射安全值。长宁区人民法院还查明:联通上海分公司在上海市地区设台建网,业经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鉴于基站电场强度低于国标标准,原告考虑如拆除数字移动通信网基站,势必影响上海市地区无线电通信,有损于上海市这座国际性大都市的形象,故要求被告联通上海分公司支付建站使用费。由于双方对房屋使用费计算标准不一,致调解未成。

  审判

  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上海永乐物业公司既不是受托的管理者,又不是仙霞路30号业主的代表,不具备与被告签订在前述大楼房顶上设置基站协议的主体资格,损害了业主的合法利益,该协议应为无效。鉴于该基站已经设置,未见影响人体健康,拆除该基站,势必影响通信网络的布局,影响上海市部分地区的移动电话通信。原告从实际出发,要求被告联通上海分公司支付建站使用费,可予准许。根据该大楼房屋的折旧率和管理该大楼的实际所需,由被告联通上海分公司合理分担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于1997年9月5日判决如下: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1998年1月起支付给虹古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仙霞路30号大楼房屋使用费每年人民币66000元,并补付1995年1月到1997年12月的房屋使用费人民币18万元。

还有70%,马上登录可查看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