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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同步进度本案关注点: 从诉争土地的流转方式看,土地转让,是指原土地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所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新承包人;土地转让后,原土地承包人退出土地承包关系,而由新承包人与发包人建立新的土地承包关系。转包不改变原土地承包关系,也无须征得发包方的同意。
本案关注点: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一次性将承包经营权这一用益物权转让给受让人的一种流转方式,是一种不能回转的流转形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应当采用较为严谨的方式,即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明确,没有书面合同或合同约定不清的,不能推定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之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由此可知,当事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和期限约定不明的,从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的稳定性出发,应作有利于原承包户的理解,即认定为不定期转包合同,故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原承包户可随时要求收回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