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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为实物租赁,是以取得汽车产品使用权为目的,由出租方提供租赁期内包括汽车功能、税费、保险、维修及配件等服务的租赁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以第三级和第四级案由为基准,从【释义】、【管辖】、【法律适用】、【适用该案由应注意的问题】进行阐释。简明扼要界定了案由所概括的法律关系,对该案由涉及的管辖问题进行了说明,为适用案由和处理纠纷提供了较为准确的法律依据,重点揭示了案由确定的意义、适用的规则和方法以及应当注意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实用性和权威性,适合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民事诉讼时使用。
本案关注点: 《合同法》上所说的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而使对方作出错误意见表示订立合同的行为。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并无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故意,则不应当认为其构成欺诈。
本案关注点: 第三人明知承租人非车辆所有人,并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与承租人签订转租合同,构成恶意串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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