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本案关注点: 被上诉人签订日期为1997年12月的集体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按工资总额20%提取住房基金,其中一部分用于缴纳员工的住房公积金,一部分用于对企业作出贡献的员工在购房、建房、修房等时给予适当的补贴(按97第006号文执行)。被上诉人签订日期为2001年7月的集体合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按工资总额20%提取住房基金,其中一部分用于缴纳员工的住房公积金,一部分用于对公司作出贡献的员工在购房、建房等时给予适当的补贴等。 2008年4月7日,上诉人等42人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已经已超过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
本案关注点: 分属两个公司的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一方所在的公司提供集资款后,配偶所在的公司将产权属于该公司的共房分配给该夫妻居住。后夫妻离婚,一方以其不再居住该共房要求配偶所在的公司返还集资款的。由于分配住房的行为已经完成,且一方不再享有住房使用权系个人行为所致,且两公司并未对集资款的返还问题作过特别的约定,故要求对方公司返还集资款的行为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