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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摘要:近年来,随着银行卡业务的迅速发展,围绕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的不法分子“克隆”银行卡窃取储户资金的案件频频发生。不法分子多通过在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加装盗窃装置,窃取储户的银行卡卡号及密码并伪造卡片,通过取现、转账或消费等行为窃取卡内资金。由于...
《银行卡民事纠纷法律适用》对银行卡民法特征进行分析,对银行卡的法律关系以及消费者保护的理论进行研究,建立银行卡民法分析的基础;对银行卡民事纠纷的类型进行分析,并对其程序特点进行研究,第三对各类型的民事纠纷进行分别研究,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为研究重点,不仅为实务司法提供解决方法,也以法律制度的完善为研究目的。
本案关注点: 发卡银行与信用卡持有人、特约商户形成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各自应当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持卡人尽到了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密码的义务,信用卡被冒用后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约商户未尽审查义务,应当承担信用卡被冒用情形下对银行所造成的损失填补责任。
本案关注点: 银行机构发行的各种银行卡是否具有透支现金的功能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而是属于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管理范围,司法权和行政权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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