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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3版)(套装共2册)》以刑法及其配套规定为主干,以其他法律中的有关附属刑法规范为补充,结合近年来最新的司法实践,全面系统阐述了刑法、相关决定、刑法修正案、刑法立法解释、刑法司法解释和相关行政解释、附属刑法规范的原意及其相互关系;着重解决刑事司法实践中重点、热点和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与相关实务问题。
本书在第三版的基础上,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八)》和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补充规定(五)》在内的75件刑事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为防止其果树被牲畜啃食而投放毒饵,虽然设立了警示标志并将投放毒物的事实进行了告知,但其投放的毒饵仍导致他人牲畜死亡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损失,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存在过失的,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本案关注点: 犯罪人为毒杀野生动物而在公共场所投放危险物质,因过于自信而导致他人误食后伤亡,其行为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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