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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国际运输以件交接货物、集装箱货物和集装箱,船方应当通过理货机构与港口经营人交接。 前款规定以外的货物和集装箱,船方可以委托理货机构与港口经营人交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以第三级和第四级案由为基准,从【释义】、【管辖】、【法律适用】、【适用该案由应注意的问题】进行阐释。简明扼要界定了案由所概括的法律关系,对该案由涉及的管辖问题进行了说明,为适用案由和处理纠纷提供了较为准确的法律依据,重点揭示了案由确定的意义、适用的规则和方法以及应当注意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实用性和权威性,适合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民事诉讼时使用。
本案关注点: 理货人依约定完成理货义务,船方应当及时支付相应理货费用,逾期未付的,应当支付相应利息。
本案关注点: 当事人虽未签订书面理货合同,但理货人实际履行船方的委托事项,完成了理货服务,双方成立事实上的理货合同关系,船方应依约支付理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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